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之魂的三个内在逻辑
在新中国长期的法治实践中,我们形成了一整套反映人民司法工作本质特征的领导原则和优良传统。其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这些原则和优良传统的核心,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从理论逻辑来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既来源于国家与法的基本关系,也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学说。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国家与法从来就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现代意义的法治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人把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和政治准则而提出。即,法治是政治的衍生物,作为政治准则而存在,这是政治与法治最为基本的关系。这一点在公法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无论何种国家形成何种法治制度,本质上都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深刻意志,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无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政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从历史逻辑来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既是从现实需要出发提出来的,也是在对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我们要结合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来深刻认识这一论断的历史逻辑。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大变革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这一重大论断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鲜明地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和协调推进,并在党的十九大之后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总结历史经验,强化党的领导深刻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性自觉和科学把握。
从现实逻辑来看,新中国法治发展的政治属性反映在诸多方面,但归根结底反映在党和法的关系之中,反映在政党政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之中。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一点不仅体现在领导建立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方面,也体现在法治体系建设的各个领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阶段,“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在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注重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注重对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努力探索符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突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这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进程的基本路径。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十四五”规划开局年之际,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之魂的三个内在逻辑,增强法魂意识、强化法魂观念,强基础、固本元,锤炼赤子丹心,是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应有之义,也是政法工作有效履行新时代历史使命、圆满完成新时代历史任务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