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发布日期:2021-02-11   浏览量:   来源:法治之窗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逻辑和核心要义之一。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1年1月,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聚焦阻断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为拒绝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和平发展潮流不可逆转,合作共赢更是大势所趋,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大国博弈加剧,全球治理竞争激烈,而法治在稳定国际秩序、规范国际关系、塑造国际规则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两个方面,而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是全球法治的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

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目前,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涉外法治立法工作比较滞后;涉外法治人才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管理薄弱等问题;企业“出海”的热情高、意愿强、但风险意识较弱、防控能力较差、防范机制不全、事后救济缺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中国律师业的国际化步伐,总体上还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应对国际争议“司法化”风险方面,相关应对准备严重不足;服务于我国企业“出海”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提升国际话语权,引领制定国际规则、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努力,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渐进的过程。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律体系,着重完善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二是要抓紧建立阻断立法、反干预防渗透立法,加快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并有效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和规则,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要完善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国家豁免法,修订《缔结条约程序法》,构建中国特色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居留管理、领事保护等制度建设。四是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对于企业而言,要认真评估海外投资地国家的法治环境,不能盲目地、跟风般地对外投资,要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全过程的内部合规性管理。要培养和坚守企业家的法治精神,不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还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

在国际层面,要注重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又要努力推动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我国企业“走出去”实际需要的条约和法律规则网络,构建完善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树立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站在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对内,要追求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社会和谐、依法治国;对外,要主持公道、捍卫公理、伸张正义,摒弃丛林法则,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坚持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反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坚持对话谈判解决问题,坚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内和国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