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人员转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规定
(试行)
一、转聘计划
转聘对象为校内现岗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体转聘人数根据报名和考核情况确定。
二、转聘原则
各单位和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和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个
人意愿,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转聘专职辅导员岗位。
三、转聘条件
1.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 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 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 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 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 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
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6.具备履行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年富力强, 有从事兼职辅导员、本科生班导师经历者优先。
四、转聘程序
1.自愿报名。有转岗意愿的人员填写报名表(附件 1),
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送学工部。
2.资格审查。 学校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核。党委学工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进行笔
试、面试考核。
4.确定人选。党委学工部根据资格审查和考核情况,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转聘专职辅导员人选。
5.公示。学校对拟转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办理手续。人事处根据公示结果,按照人事管理的相
关规定, 为转聘专职辅导员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五、岗位管理
(一)适应期管理
学校在编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转为辅导员的,
设置为期 2 年的岗位适应期(以下简称“适应期”),适应期内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管理:
1.专职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 全面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年度考核按照辅导员岗位要求进行,按辅导员岗位核发工资和校内绩效;
2.在不影响辅导员岗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个 人时间从事科研工作, 但不再承担原部门的教学任务或其它任务。
(二) 适应期后管理
适应期结束,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适应情况并结合个人 意愿, 确定是否转入辅导员系列。确定为不适合辅导员岗位 的, 回原岗位工作;确定转入辅导员系列的, 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纳入辅导员系列,按照辅导员岗位管理;
2.按照辅导员系列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聘任行政职务、职
员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 适应期计入任职年限;
3.正式转入辅导员系列后,个人不得申请转回原岗位或
其他系列岗位。
六、附则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